德恒研究|税率变化能否作为情势变更事由?
导语
一、税率是否构成合同法律行为的基础性事实?
典型案例1
观点提炼
二、税率变化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典型案例2
法院认为:增值税税率与本案中买卖合同法律行为的基础性事实并无太大关系,即使买卖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因增值税率由16%调整为13%而丧失,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也不必然因税率变化而无法实现,增值税税率变化的事实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故B公司要求将税率变化作为情势变更事由请求调低合同价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尾款仍然按照原约定支付。
观点提炼
该法院认为即使增值税税率构成合同的基础事实,税率下调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因此增值税税率变化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法理分析
合同订立后,税收成本可能发生变化,其中税率变化是税收成本发生变化的常见原因,而税率变化对增值税负担分配的影响最为明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计税依据不变,如果税率提高,双方当事人的总体税收负担会随之增加,而如果税率降低,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总体税收负担降低,但一方当事人却可能因无法获取对方相当税率比例的进项税发票,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因此,从交易结果分析,受税率调整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弥补因税率变化导致的经济损失,不无道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一直较为谨慎,通常认为税率不属于合同基础性事实,税率的变化与合同基础丧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考察现行的裁判说理,多数法院并未对合同基础性事实、合同基础丧失的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标准、含税条款的地位等进行详尽阐述,仅笼统地用“依据不足”模糊处理。
事实上,对情势变更事由的确定,应在明确界定情势变更原则要件的基础上,厘清合同基础性的内涵和外延,在具体个案中对税收负担在合同中是否具备基础性地位、税率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税率变化是否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合同中是否进行了风险分配等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具体案件中的税率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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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特聘专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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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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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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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