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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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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研究|税率变化能否作为情势变更事由?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22-12-05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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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 湘潭大学法学院
         周鹏  湘潭大学法学院  
         徐志群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税率的变化通常会给合同当事人一方带来不利的经济影响或者双方利益格局的失衡,在协商无果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希望依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转嫁税收负担,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不支持当事人税率变化作为情势变更的事由。对该问题的回答,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税收负担在合同条款中的基础性地位。
 

一、税率是否构成合同法律行为的基础性事实?

 
 
 

典型案例1

2018年9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从16%下调至13%。B公司收到货款16556393.04元后即按照13%税率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认为增值税率降低后,B只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无法按照16%的税率抵扣足额的进项税额,故B公司应当按照新税率整体降低含税价款,B公司不同意降低已经约定好的价款,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赔偿未随税率调低合同价款所导致的价款损失。【(2020)冀07民终936号】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增值税税率下调是国家依法通过税率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宏观调控手段,B公司按照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故A公司的请求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增值税的税率并非买卖合同法律行为的基础性事实,且增值税税率下调的事实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当事人合同目的也不必然无法实现。所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率变化不构成情势变更,且双方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降税则降价,故A公司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观点提炼

本案中,法院认为民事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呈现,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合同的约定。税率不属于买卖合同法律行为的基础性事实,税率下调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成立的基础丧失,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也不必然因此无法实现,因此税率调整不构成情势变更的事由。

 

二、税率变化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典型案例2

2019年2月10日,购货方A与供应商B签订《供应商供货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订单的总价为含税价,由B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率由16%调整为13%,A即要求B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调低合同总价款,B不同意,A遂诉至法院,请求B根据税率的变化相应地减少含税价的总价款。【(2019)苏0509民初12995号】

法院认为:增值税税率与本案中买卖合同法律行为的基础性事实并无太大关系,即使买卖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因增值税率由16%调整为13%而丧失,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也不必然因税率变化而无法实现,增值税税率变化的事实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故B公司要求将税率变化作为情势变更事由请求调低合同价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尾款仍然按照原约定支付。

观点提炼

        该法院认为即使增值税税率构成合同的基础事实,税率下调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因此增值税税率变化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法理分析

民商事交易中,对成本的考量是交易双方谈判的重要基础,而税收成本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成本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作为税法的基本要素之一,税率是决定税收成本的重要指标。

合同订立后,税收成本可能发生变化,其中税率变化是税收成本发生变化的常见原因,而税率变化对增值税负担分配的影响最为明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计税依据不变,如果税率提高,双方当事人的总体税收负担会随之增加,而如果税率降低,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总体税收负担降低,但一方当事人却可能因无法获取对方相当税率比例的进项税发票,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因此,从交易结果分析,受税率调整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弥补因税率变化导致的经济损失,不无道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一直较为谨慎,通常认为税率不属于合同基础性事实,税率的变化与合同基础丧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考察现行的裁判说理,多数法院并未对合同基础性事实、合同基础丧失的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标准、含税条款的地位等进行详尽阐述,仅笼统地用“依据不足”模糊处理。

事实上,对情势变更事由的确定,应在明确界定情势变更原则要件的基础上,厘清合同基础性的内涵和外延,在具体个案中对税收负担在合同中是否具备基础性地位、税率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税率变化是否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合同中是否进行了风险分配等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具体案件中的税率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风险提醒

 
        税收成本是签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合同签订后税收要素的变动,尤其是税率的变化,无论是增税型还是减税型变动,都将扭曲合同对税负的设定,阻碍税负的有效转嫁。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税率变化能否作为情势变更事由调整合同价款,法院多以税率不属于合同基础性事实为由拒绝裁判。基于此,为了避免因税款无法足额抵扣而受到损失,合同主体在合同中约定“含税价”时,有必要对税率变化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约定。
 
 

 

 

 


德恒长沙税务律师团队介绍

税务律师团队是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致力打造的区域领先的税务律师专业品牌,提供税务法律咨询,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筹划,涉税刑事辩护,税务风险防控等涉税法律服务。团队以专业、高效、敬业的服务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税务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和企业家们适应新时期下的税务监管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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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鼎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南大学法律硕士,中南大学企业法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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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霞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特聘专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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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群

湘潭大学法学硕士,税务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高级企业合规师,长沙市工商联第二届专家法律顾问,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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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超

长春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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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楚

中南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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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

湘潭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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