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举办《平台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税收问题》专题研讨会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24-01-17点击:
2023年1月11日上午,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举办《平台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税收问题》专题研讨会,我所兼职律师、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霞教授,税务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初级合伙人徐志群律师,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曹城、魁殿富,硕士研究生周乐之参与主题发言。
周乐之先以“林纯与成都豚首天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2020)川0104民初1298号”作为切入点,从案件的争议焦点:应获得的直播收益是否应扣减个人所得税展开,就网络平台合同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对网络平台合同及交易习惯、网络平台与主播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网络平台是否对主播存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以及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税务上应当如何定性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同时,周乐之还结合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指出:目前网络平台主播热衷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目的在于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获得税率上的优惠,但根据现有判例,这种单纯的转换收入性质而缺乏经济实质的做法往往会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曹城博士分享了“四川德熙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袁姝雨合同纠纷案(2019)川01民终8537号”这一典型案例,在周乐之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C2C”和“B2C”两种不同的网络直播合同类型,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史和我国个税改革主要内容,详细阐述了在网络平台经济下各种不同经济模式的优劣,并提出了相应的征缴建议和风险防范手段。
魁殿富博士通过“沈氏省心物流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向大家介绍了营改增背景下物流行业的困境:托运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向实际承运人委托运输,但实际运输方(个体户、个人司机)和网络货运平台均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沈氏省心公司作为网络第三方平台向托运人提供虚假发票并收取服务费谋利,这一先运输后开票的模式在各方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使得受票方陷入了涉嫌虚开的涉税风险。魁殿富博士借这一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要件、规避方法及补救措施。他指出,税务机关在检查受票方是否为善意时,着重于资金流、货物流和发票流三方面的检查。
随后,王霞教授对话题分享进行了点评。她指出,在目前平台经济背景下,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原先建立在商品交易和服务贸易的利益分配模式上的税法解释产生了冲击。如何将平台经济下产生的各种新型法律关系、税务关系进行认定和管理是现在我国税务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重要工作目标。她还指出,目前国家正对于网络数据的定义及如何对基于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立法,而这一领域将会是未来律师行业新的蓝海业务。
最后,我所税务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徐志群律师对本次交流分享活动做出了总结,徐志群律师进一步指出,平台经济法律关系下的税收问题,首先要解决平台运营主体、平台内消费者、平台入住商家以及其他利益关联方(比如外卖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不同的平台运营模式,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尽相同,所适用的税目、税率自然也不同;其次是要从税收公平角度考虑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到底是以平台注册地还是以交易发生地作为纳税主管部门所在地,也是实务中急需明确的问题;最后提出对于平台的收入性质也需要进一步划分,而不能简单的用传统的观念去界定。
本次活动中各位主讲人、与谈人的分享深入浅出,凝聚了各位在我国税法学术研究和税务法律实务各方面的思考,为与会律师处理平台经济背景下税务纠纷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具有启发性的应对思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文|徐志群
摄影、编辑I陈芊芊
周乐之先以“林纯与成都豚首天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2020)川0104民初1298号”作为切入点,从案件的争议焦点:应获得的直播收益是否应扣减个人所得税展开,就网络平台合同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对网络平台合同及交易习惯、网络平台与主播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网络平台是否对主播存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以及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税务上应当如何定性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同时,周乐之还结合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指出:目前网络平台主播热衷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目的在于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获得税率上的优惠,但根据现有判例,这种单纯的转换收入性质而缺乏经济实质的做法往往会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曹城博士分享了“四川德熙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袁姝雨合同纠纷案(2019)川01民终8537号”这一典型案例,在周乐之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C2C”和“B2C”两种不同的网络直播合同类型,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史和我国个税改革主要内容,详细阐述了在网络平台经济下各种不同经济模式的优劣,并提出了相应的征缴建议和风险防范手段。
魁殿富博士通过“沈氏省心物流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向大家介绍了营改增背景下物流行业的困境:托运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向实际承运人委托运输,但实际运输方(个体户、个人司机)和网络货运平台均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沈氏省心公司作为网络第三方平台向托运人提供虚假发票并收取服务费谋利,这一先运输后开票的模式在各方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使得受票方陷入了涉嫌虚开的涉税风险。魁殿富博士借这一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要件、规避方法及补救措施。他指出,税务机关在检查受票方是否为善意时,着重于资金流、货物流和发票流三方面的检查。
随后,王霞教授对话题分享进行了点评。她指出,在目前平台经济背景下,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原先建立在商品交易和服务贸易的利益分配模式上的税法解释产生了冲击。如何将平台经济下产生的各种新型法律关系、税务关系进行认定和管理是现在我国税务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重要工作目标。她还指出,目前国家正对于网络数据的定义及如何对基于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立法,而这一领域将会是未来律师行业新的蓝海业务。
最后,我所税务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徐志群律师对本次交流分享活动做出了总结,徐志群律师进一步指出,平台经济法律关系下的税收问题,首先要解决平台运营主体、平台内消费者、平台入住商家以及其他利益关联方(比如外卖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不同的平台运营模式,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尽相同,所适用的税目、税率自然也不同;其次是要从税收公平角度考虑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到底是以平台注册地还是以交易发生地作为纳税主管部门所在地,也是实务中急需明确的问题;最后提出对于平台的收入性质也需要进一步划分,而不能简单的用传统的观念去界定。
本次活动中各位主讲人、与谈人的分享深入浅出,凝聚了各位在我国税法学术研究和税务法律实务各方面的思考,为与会律师处理平台经济背景下税务纠纷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具有启发性的应对思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摄影、编辑I陈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