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研究 | 经典逆转胜诉:德恒律师以“反向混淆下权利边界”破局,省高院改判确立商标反向混淆裁判新标准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25-10-22点击:


作者: 徐志群、牟红平、林子超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品牌做大了,反而可能面临被诉“商标侵权”的风险?这种被“强凌弱”表象下引发的“商标反向混淆”纠纷日益常见,纠纷下权利合理保护边界问题正是当下知识产权领域的难点与痛点。
我所牟红平律师、林子超律师代理的“湖南某名医馆中医管理有限公司与段某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迎来终局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民再1号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全面驳回原告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标志性胜诉,不仅为客户保住了核心品牌,更在司法层面为“反向混淆”的认定厘清了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案情回溯:一路败诉,品牌存亡危在旦夕
客户湖南某名医馆中医管理有限公司,系湖南本土的上市医药集团旗下控股公司,其“百杏堂名医馆”品牌在全国多省拥有直营与连锁机构。然而,云南某个体经营者段某以其拥有第44类“百杏堂 中西及图”商标为由,指控湖南某名医馆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百杏堂名医馆”标识构成侵权。
案件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湖南某名医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客户的核心品牌面临被整改的重大风险。
二、绝地反击:德恒律师精准切入,力促再审提审
在逆境中,我所律师牟红平、林子超代理该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通过对案件的抽丝剥茧,跳出传统侵权判定的思维定式,将案件焦点精准锁定于 “反向混淆是否成立” 这一核心法律争议上。
在《再审申请书》及《代理词》中,两位律师层层递进,论证了三大核心抗辩理由:1、地域隔离,混淆无基础:原告经营区域局限于云南石林县,而客户业务集中于湖南省,两地相距千里,消费群体毫无交叉。医疗服务具有极强的地域性,跨省混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善意使用,无攀附商标的恶意:客户使用的“百杏堂”源于其合法核准的企业字号和自有“大医百杏堂”商标,且在店招上显著标注“老百姓集团旗下中医名医馆”,已通过附加区别标识清晰指明了服务来源,主观上无任何攀附恶意。
3、未挤压商誉,无损他人空间:“反向混淆”的核心在于在后使用者挤压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发展空间。本案原告经营规模有限,且无证据证明其有跨省经营计划,客户的行为并未对其既有的或潜在的市场空间造成任何侵蚀。
4、已经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双方均持有包含“百杏堂”文字的组合商标,“百杏堂”并非某一方的专有权利标识,客户的商业使用中已通过附加区别性标识、限定经营地域等方式避免造成市场混淆,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在考量权利保护时应当确定合理的保护边界。
我所牟红平律师、林子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理论证和充分的证据组织,成功说服湖南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为最终逆转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一锤定音:省高院采纳代理意见,确立裁判新规则
湖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我所两位律师的核心观点,并对“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开创性的阐述,再审判决明确指出:“反向混淆的成立仍需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前提。”并且进一步强调需综合考量地域关联性、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若双方经营区域无重叠,则难以认定存在混淆的现实基础;同时也认可企业通过附加区别性标识进行合理避让的行为,并认为在此情况下,应秉持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原则,避免不当扩大在先商标权人的专有使用范围。
最终,湖南省高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不仅意味着客户可以继续合法使用其深耕多年的品牌,更意味着法院在保护私权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之间,做出了更具前瞻性的平衡。
本案再审判决明确指出,反向混淆的成立仍应以“混淆可能性”为前提,需综合考量商标近似性、市场地位、地域隔离、消费者认知等因素。在双方经营区域无重叠、消费群体无交叉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存在混淆现实基础,避免了对“反向混淆”概念的滥用。
2.平衡商标专用权与公平竞争关系
省高院再审判决深刻阐述了商标法既要保护私权,也要维护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对于已善意注册企业字号并主动采取区别措施的市场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防止商标权不当扩张。湖南省高院强调,商标法旨在平衡私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对于已在先合法注册企业字号并附加区别标识的使用行为,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尤其在不具备攀附恶意、未挤压在先商标权人商誉发展空间的情形下。
3.强化地域隔离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影响,特别是服务类商标侵权中的关键地位
本案首次在医疗服务类商标纠纷中,明确将“地域隔离”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关键因素,即对于具有强地域性的行业(如医疗),若双方经营区域相距甚远、无交叉可能,则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现实基础。因此,本案明确将“经营区域是否重叠、消费群体是否交叉”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核心事实基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
4.对企业商标布局与合规使用具有警示与指导意义
本案警示企业在商标注册与使用中应“早布局、善使用、重证据”,同时示范了通过“附加区别性标识”等方式进行合规使用、规避法律风险的有效路径,也提示权利人不得滥用商标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5.彰显律师在复杂知识产权再审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德恒长沙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成功推动再审程序,并在高院层面实现逆转胜诉,展现了律师在商标权利冲突、反向混淆等前沿法律问题上的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
四、典型意义与专业启示
本案的胜诉远超个案价值,为企业和法律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多重启示和示范性价值:
1.明确“反向混淆”认定的审慎标准本案再审判决明确指出,反向混淆的成立仍应以“混淆可能性”为前提,需综合考量商标近似性、市场地位、地域隔离、消费者认知等因素。在双方经营区域无重叠、消费群体无交叉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存在混淆现实基础,避免了对“反向混淆”概念的滥用。
2.平衡商标专用权与公平竞争关系
省高院再审判决深刻阐述了商标法既要保护私权,也要维护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对于已善意注册企业字号并主动采取区别措施的市场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防止商标权不当扩张。湖南省高院强调,商标法旨在平衡私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对于已在先合法注册企业字号并附加区别标识的使用行为,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尤其在不具备攀附恶意、未挤压在先商标权人商誉发展空间的情形下。
3.强化地域隔离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影响,特别是服务类商标侵权中的关键地位
本案首次在医疗服务类商标纠纷中,明确将“地域隔离”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关键因素,即对于具有强地域性的行业(如医疗),若双方经营区域相距甚远、无交叉可能,则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现实基础。因此,本案明确将“经营区域是否重叠、消费群体是否交叉”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核心事实基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
4.对企业商标布局与合规使用具有警示与指导意义
本案警示企业在商标注册与使用中应“早布局、善使用、重证据”,同时示范了通过“附加区别性标识”等方式进行合规使用、规避法律风险的有效路径,也提示权利人不得滥用商标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5.彰显律师在复杂知识产权再审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德恒长沙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成功推动再审程序,并在高院层面实现逆转胜诉,展现了律师在商标权利冲突、反向混淆等前沿法律问题上的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
五、结语
本案的圆满成功,是德恒长沙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厚积淀的集中体现。牟红平、林子超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坚韧的办案精神,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更推动了商标法理的进步与发展。
德恒长沙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驾护航,在守护创新与公平的道路上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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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审核:银朝军
编辑: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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