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业绩|德恒长沙办公室代理的“笨罗卜”商标维权案件被湖南省高院宣传推广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24-06-13点击:
近日,正值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推广了由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笨罗卜”被“罗记笨罗卜”碰瓷侵权案件,并表示:傍名牌、搭便车不可取。该案由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涂新明律师、钟广圣律师、熊芷涵律师共同承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构成服务相同。被告在经营场所的店招、菜单、点餐码、背景墙,及美团和抖音的店名、套餐、部分宣传图片上使用的“罗记笨罗卜”标识其中的“笨罗卜”三字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三枚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商标近似。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在同种服务上使用或突出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使一般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在案证据证明客观上已造成了混淆结果,故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本案原被告均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具有竞争关系。原告的笨罗卜商标最早于2016年核准注册,经过多年宣传和经营,在长沙各区域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位于长沙市内,理应知晓原告上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但仍然将“笨罗卜”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进行登记,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笨罗卜”知名度而为自身吸引消费者、制造市场优势的故意,客观上亦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罗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卜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费用。目前该案已生效。律师建议:餐饮行业消费者受众相对局限,各行各业亦是如此,一个品牌从0发展起来的过程,背后的艰辛只有创业者自身明白,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鼓励创业者发挥自身聪明才智积极创新,以匠心精神,久久为功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与市场。
审核:银朝军
文:钟广圣
编辑:陈芊芊
文:钟广圣
编辑:陈芊芊